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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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Hunan General  Accounta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各部门各行业包括在湘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以总会计师为代表组成的全省性专业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为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海利综合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经济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度以及《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团结全省总会计师,加强协会建设。

(二)开展财经理论研究,组织科研力量,进行课题攻关,落实科研规划。

(三)总结、推广总会计师的工作经验和方法,调查研究财经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对策,推动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总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开辟学习园地,编辑出版总会计师会刊和理论探讨的书刊。

(六)推荐交流学术研究成果,组织优秀论文评选。

(七)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总会计师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热情为总会计师服务,把协会办成总会计师之家。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

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各事业单位等的总会计师可代表各自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财务会计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受刑事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任职年龄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65周岁,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设立功能型党支部,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能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确保本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  本章程(修订稿)经20231124日第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总会计师协会

20231124